长电科技(600584.SH)公布,长电科技就其与芯动技术公司、武汉芯动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芯动科技有限公司、亨通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于2021年1月7日收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案件编号:(2021)苏02民初22号)。
被告一:芯动技术公司(INNOSILICON TECHNOLOGY LTD),被告二:武汉芯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苏州芯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亨通电子有限公司(Smart Server Electronics Limited);
诉讼的案件事实:2017年开始,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作为定作人,委托原告作为承揽人提供芯片封装加工服务,交易模式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委托加工合同,被告二、被告三通过邮件方式下订单或工单。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完成封装加工后按被告要求发货及开具发票;在2018年3月前,被告要求原告把相应发票开具给被告一,在2018年3月后,被告要求原告把此后对应的发票开具给被告四。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共计向被告一、被告四开具发票总额16,113,211.68美元,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2月28日,被告一共计付款2,858,782.03 美元,尚有13,254,429.65美元款项未支付。根据原告和被告一签署的加工合同约定,各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迟延支付加工费的违约责任。
诉讼请求内容: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向原告支付加工费共计13,254,429.65美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018年7月25日前共计271,220.65美元,2018年7月26日后至2019年8月19日,以13,254,429.65美元为基数,按两倍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后,以13,254,429.65美元为基数,按两倍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鉴于公司对本案涉及的加工费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故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损益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