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八旬老人状告女儿,要求其“常回家看看”的赡养纠纷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女儿每两个月至少回家探望父亲一次。
百善孝为先,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实生活中,老人物质上的要求容易满足,精神上的慰藉却经常被忽视。对子女履行“常回家看看”的义务,我国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何使“常回家看看”的法律义务得到切实普遍的执行更值得深思。“常回家看看”是带有明显身份性质的判决,是否能够执行到位、能否真正实现老年人的情感诉求,其根本在于子女内心的意愿和行动。如果心存抵触回家看看,不仅无法让老人得到精神慰藉,反而带来更大的精神伤害,与法院判决的本意相悖。
另外,有的子女并非不想回家看望老人,囿于工作、经济状况等原因使得探望老人成为奢望。妥善解决老年人“精神赡养”难题,还需要多方施策,让“常回家看看”成为心甘情愿、顺理成章的事。一是持续加强道德教育,在社会上营造尊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改变单纯依赖“物质赡养”的观念,引导人们提升对“精神赡养”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倡导多元化矛盾化解方式,通过亲朋好友、社区、村委会等途径沟通调解,用亲情化解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心结;三是切实保护劳动者休假权利,加强政府监管,使劳动者的休假权利落到实处,为“常回家看看”创造时间条件;四是加强养老公共事业建设,加大养老资金投入,推动社会养老行业发展,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乐,减少老年人内心的孤寂。
一个案例胜过千言。法院的判决经过广泛传播后,必将引发人们对孝敬老人内涵的思考,有利于引导全社会注重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赡养”,建立团结和谐的家庭关系。
(作者 程霄飞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