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是现实商业社会中公司的股东(老板)为了留住公司的重要合作伙伴或员工(管理人员或重要技术人员),确保员工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一致而采取的激励措施,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
但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而言,可能会认为“干股”是因为其以劳务或其他资源(如客户资源)进行出资而获取的对价,这一认识是不准确的。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实际上,“干股”并不“干”,“干股”所对应的出资是已经缴足的,它只是从他人处获得的股权,或由他人代为缴付出资而取得的股权,而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民法上的赠与行为,应为有效行为。
实践中,很多公司配送的“干股”没有登记,但“干股”没登记并不影响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所签订配送“干股”协议的效力,只是该“干股”不能产生对抗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入干股的会计处理:
(一)获得管理干股的会计处理
管理干股的获得是基于风险企业对投资公司管理服务的认同,由于风险投资公司并无现金投入,因此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可以将这种股权的转移视同捐赠处理。在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管理干股并取得股权证书后,应依照持股比例对计算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登记入帐。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接受捐赠的股权投资”,贷记“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二)管理干股现金分红以及管理干股处置的会计处理
首先应明确的是,管理干股给风险投资公司带来的实际利益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直接给公司带来净资产的增加,体现在资本公积中;另一部分给公司创造收益,体现在投资收益中。因此,相应的会计处理也分成两个部分。
第一,在处理管理干股现金分红时,应区分不同的核算方法。在成本法下,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在权益法下,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第二,在处置管理干股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服权投资”各明细科目的帐面价值,将借贷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同时,应将“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的相应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总之,风险投资公司的很多创新性业务具有行业特殊性,这决定了对其相关财务问题的处理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我们需要探讨这些创新业务的财务核算模式,使其既符合新《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又符合风险投资运作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