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行为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的顽疾,在金融行业屡见不鲜。基金、券商、保险等多个资管领域的金融机构均出现过不少“老鼠仓”案例。
然而今天要讲的这起“老鼠仓”比较独特,它发生在为证券账户开户与结算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即中登公司。案件主人公为两兄弟,涉案金额超过21亿元,身为中登公司员工的哥哥专盯王亚伟、孙建冬、陈锋等明星私募动向,告知其弟后跟随买入非法获利347万余元。
中登公司员工涉“老鼠仓”案
兄弟俩趋同交易逾21亿元
今天,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涂健、涂欣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二审刑事裁定书在裁判文书网公布。随着这份刑事裁定书的公开,中登公司员工涉案的21亿“老鼠仓”大案浮出水面。
判决书显示,涂健、涂欣、两人系兄弟关系,涂健为原中登公司员工。出生于1965年的涂健,早在1993年便进入原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工作。2007年5月,涂健轮岗至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的代理机构(实时开户)稽核岗工作,2011年7月,调整至证券账户管理岗,2014年4月因个人原因离职。
而涂健所涉老鼠仓案,便发生于他在证券账户管理岗上工作期间。
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即涂健拥有证券账户查询权限后至,他知悉了相关信托产品、金融机构资管产品的股票拥有及变动情况等未公开信息,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其弟弟涂欣,涂欣按照涂健的指令以实际由涂健控制的6个证券账户进行操作,趋同买入金额人民币19.72亿元,盈利157.79亿元。同时,涂欣也利用其控制的3个证券账户跟随交易。
就这样,按照涂健的指令,涂欣动用家人及朋友的共计9个账户组进行跟随交易。经统计,上述9个账户与相关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趋同交易股票237只,累计趋同买入金额人民币21.37亿元,趋同交易盈利347.54万元。
涂健表示,自己让涂欣在小报刊亭、小卖部等地方购买了手机卡,用于发相关信息给涂欣,洪欣的卡也是在这些地方购买。涂健供述,“用不记名的手机卡发信息,主要是为了逃避监管,不被发现。涂欣也是一样,为了逃避监管,不被发现。”
共查询400多个账户
重点瞄向王亚伟、陈锋、孙建冬等明星私募
判决书进一步披露,自2011年6月3日以来,涂健开始有查询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账户的记录,共计查询上述两类账户400多个。自2011年6月至2014年3月,“白某英”等9个账户与59个私募基金及券商资管计划存在吻合情况,且主要集中在2013年及2014年1月至3月。
基金君发现,涂健主盯的私募机构多为明星私募,其中不乏王亚伟、陈锋、孙建冬等明星私募基金经理掌管的账户。
具体来看,涂健查询“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展博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227次,系被查询次数最多的账户。其账户掌管人为展博投资陈锋,且资料显示展博1期曾是2009-2011年的阳光私募第一名。
此外,涂健查询“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昀沣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85次,查询“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鸿道3期”116次。资料显示,前者系原“公募一哥”王亚伟掌管的千合资本账户,后者则为私募大佬鸿道投资孙建冬掌管的账户。此外,涂健还分别查询鸿道投资孙建冬掌管的鸿道1期、鸿道2期账户108次、99次。
正如判决书指出,涂健查询上百次的“某沣”、“某道”分别为华夏基金离职基金经理管理的私募基金。2010年,从华夏基金离职后的孙建冬创立了鸿道投资。2012年,曾经的公募一哥王亚伟正式告别工作14年的华夏基金。
弟弟上诉被驳回
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涂欣曾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早在2017年3月,涂健、涂欣两兄弟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深圳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
一、被告人涂健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被告人涂欣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三、违法所得人民币3475387.6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涂健服从判决,涂欣却提出上诉,主要内容有:
1. 几个证券账户都是借给涂健使用,他们都没有自己操作过,而我只是接受涂健的指令帮他下单操作而已;
3. 他让我代其操作,他让我买卖什么股票,我也不会去关心具体的新信息来源,反正我从中也没有赚取什么好处,盈亏也跟我没关系
2.涂健没有告诉我买卖股票的信息来源情况,我也没问他。我原来以为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后来才知道他在中登公司工作。
为表现兄弟两人关系并不好,涂欣搬出具体事例,“我大学毕业来到深圳本来想找他帮忙找工作,他帮他自己小舅子找工作也不帮我找,我找不到工作没地方住,在他家也是住客厅,而且没住二十天就被他老婆赶出去了,我后来工作包括股票都是靠我自己,我们之间关系一直不好”。
不过,这些申辩并未被二审法院采纳。法院认为,涂欣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处刑罚,一审法院已认定涂欣为从犯,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依法对其在法定刑以下进行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该判罚并无不当。
2018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涂欣上诉,对该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