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22日丨凯乐科技(600260.SH)公布,公司控股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湖北证监局”)于2020年12月18日印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9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
如下:
“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2日期间,你公司累计质押持有的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乐科技)股份数由1.2817亿股增加1.421418亿股,累计质押股份数占你公司持有总数的比例由77.64%增加至99.13%,直至2019年8月9日才披露上述股权质押情况。
此外,你公司于2019年6月至8月期间,多次收到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对手方申万宏源证券股份公司(申万宏源)的违约通知书和处置告知函,但并未披露减持计划。2019年8月7日至8月8日期间,申万宏源通过证券交易所集合竟价方式卖出公司持有的421万股凯乐科技股份,占凯乐科技总股本的0.59%。根据披露信息,你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凯乐科技股票1982.848万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凯乐科技2285.96万股股份,合计减持4268.808万股,累计减持数量占凯乐科技总股本的5.22%。
你公司作为凯乐科技的控股股东,未及时披露股权质押情况,也未按规定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在持股比例变动达5%后,未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也未在此之前停止买卖凯乐科技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于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中“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以及第八条第一款中“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竟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笫十三条第二款中“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巳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据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及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