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开区一名工作18年的老员工,因连上夜班后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起仲裁和诉讼,武汉法院二审最终认定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赔偿员工13.77万元。(2017-02-20来源:荆楚网)
一个勤勤恳恳为企业默默奉献18年的老员工,几天几夜加班加点连轴转,因为疲劳过度上班仅仅打盹5分钟就被无情开除,武汉法院主持公道,最终判公司赔职工13万多元,彰显了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公正性,值得点赞。
前些年,见诸媒体的某城市老年环卫工人,在冰天雪地连夜打扫街道,冻得瑟瑟发抖在路边烤一会儿火取暖,就被炒鱿鱼。不知从何时起,一些公司企业老板不近人情,任意践踏《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找出种种理由无缘无故开除员工,忽视职工根本权益,让那些弱势群体欲哭无泪,求告无门。
几年来,我国产生了大量的劳动纠纷案件,经常有一些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打官司由于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而败诉,有的是一些公司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老板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制定“霸王条款”将为自己企业卖命劳作的劳动者视为群盲、贱民,职工有失误时轻则喝斥辱骂,重则扣工资奖金,再不就开除走人。职工的尊严和权益荡然无存。我们要说,公司老总、企业老板虽然有用人权有资本,但绝不是资本家。老板提供岗位,职工创造财富,各得其所,实现双赢。企业和单位不能只顾自己经济利益,忽视劳动者权益。
诚然,企业公司单位有经济效益的考虑,有工作纪律等考勤制度,但是,前提是必须合符法律规定,双方都应该遵章守制。老板既要严格要求,也要实行人性化管理,职工不应吊儿郎当玩忽职守。我国劳动法制的基本观念是维护劳资双方主体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关系。司法机关、劳动仲裁机关应该关心保护人数最多,群势最弱劳动者工作保障、工资福利及工作环境条件等合法权益。
【谢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