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部门长期以来执行的一般性货币禁寄规则阻碍了邮寄自由,忽视了钱币类收藏品运输的市场需求,缺乏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从现行规定以及立法目标来看,一般性货币禁寄规则亦并不符合内容合法、运输安全这两项基本目标
文 《法人》特约撰稿 旷涵潇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钱币类收藏品与其他许多商品一样,在交易模式上产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从传统地摊式、店铺式线下面对面交易逐渐向网络交易转型。
互联网非面对面式交易不可避免地要通过邮寄的方式完成。但在实际生活中,寄件人交寄的钱币屡屡被邮政、快递工作人员验视后拒收,给钱币交易双方带来了不少麻烦。于是,卖家在寄货时会有意选择收寄验视执行不严、对禁寄物品规定不太熟悉的邮政所、快递公司完成交寄;或者谎称是纪念品、纪念章交寄。本来光明正大的钱币收藏品交易,反而变成了偷偷摸摸钻法律空子的行为。
这种不合理现象长期存在,不是邮政、快递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的结果,反而是因为工作人员遵守法规、执行货币禁寄规则的结果。那么,现象背后的货币禁寄规则尤其需要关注。究竟是对规则解释有误,还是该一般性规则本身不合理?在最新版《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禁寄目录2016》)于2016年12月16日颁布之后,反思一般性货币禁寄规则的合理性、合法性,对货币寄递应当采取怎样的规则,对日后完善立法、指导从业人员的实践操作,都有重大意义。
货币禁寄规则渊源
所谓“货币”,是指在产品和服务支付以及债务偿还中被普遍接受的东西,即在某一特定时间和区域内可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物品。“国家货币”也可称为“法偿货币”,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强制力保证在其统治区域内流通,用于一切公共和私人的债务支付活动、作为记账单位并发挥价值储藏功能。法律法规中提到的“伪造货币”,伪造的对象即是国家货币。
而货币禁寄规则,即明确规定禁止寄递国家货币。这一规则长期以来是邮政、快递企业执行的一般性规则,直接来源于国家邮政局2007年颁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禁寄目录2007》):“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从这一条规定来看,禁寄国家货币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明确规定。
邮政运输行业的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邮政法》,法规指是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邮政法实施细则》,以及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禁寄目录2007》是国家邮政局以通知形式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其调整的内容应该是在上位法授权之下做出的具体规定。《禁寄目录2007》颁布时有效的旧《邮政法》第二十条规定:“用户交寄邮件,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限量寄递物品的规定。”
由此可见,旧《邮政法》对禁寄问题采取了授权立法的模式,并没有将具体内容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国务院根据旧《邮政法》制定的《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禁寄的具体内容,其中第七项即规定了禁寄“各种货币”。这就是一般性货币禁寄规则的制度根源。
货币禁寄规则自《邮政法实施细则》确立至今已逾26年,邮政、快递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却一直在回避邮寄自由、市场需求与货币禁寄之间的冲突,毫不怀疑地遵从,从未对“货币禁寄”规则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深入思考。然而,2009年大修之后的新《邮政法》,以及《禁寄目录2016》都没有把“国家货币”列入禁寄之列。
基于此,有必要先从法律层面明确,一般性货币禁寄规则与新《邮政法》在立法意图上存在冲突,其合法性值得怀疑。在2016年底《禁寄目录》修订的背景之下,探讨货币禁寄规则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般性货币禁寄规则与新《邮政法》目标相悖
新《邮政法》及据此制定的部门规章,从两方面对寄递物品进行限制:一个是物品的内容,另一个是物品的安全性。
新《邮政法》第三十七条从内容上对寄递物品做出限制:内容上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泄露国家秘密、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物品,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物品,以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物品,属于禁止寄递的范畴。
从物品的安全性层面来看,禁止或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在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这两条中依然没有明确哪些属于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而是指示当事人遵守有关规定。这里的“有关规定”应当通过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进行说明。
从这两条在新《邮政法》中的位置、前后条文内容来看,这一部分是在介绍邮政服务中的安全问题(快递服务参照适用)。从各种禁止寄递规则设置的目的来看,将本身性质不适于邮政运输,其运输过程会影响邮政运输安全的物品排除在可寄递物品之外,是最根本目标。
那么,首先要关注的“有关规定”就是交通运输部颁布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规章第七条要求:“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规则将某物设置为禁寄物品,主要考虑的是邮政安全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邮政法》及其配套的部门规章对于寄递物品的管理有两项基本目标,其一是内容合法,其二是运输安全。
国家货币本身只是一种被普遍接受的支付工具,通常情况下并不具有《邮政法》第三十七条中的违法内容。即使有这种情况出现,也应当作为例外规则,经过合理解释专门适用,不能成为一般性货币禁寄规则的合理化解释。
国家货币,无论是纸币还是硬币,都广泛流通使用,其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所谓安全隐患。如果说信件、包裹中夹带金属硬币会影响分拣工作,这一困难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操作解决。大件的金属零配件、电子仪器都能邮寄运输,硬币这样不起眼的小块金属如何能成为危害运输安全的元凶?既然货币本身不会对运输造成危害,那么采用禁寄货币规则对保障邮政、快递运输安全也无任何积极作用,这样的规定有何意义?
因此,从现行规定以及立法目标来看,一般性货币禁寄规则并不符合内容合法、运输安全这两项基本目标。
《邮政法》和《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都没有说明具体的禁限寄物品范围,那么国家对此做出的具体规定只有参照《禁寄目录》。2015年底,国家邮政局着手修改《禁寄目录2007》并发布了《关于<禁寄物品管理规定及指导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6年12月16日,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共同发布了《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附录中公布了《禁寄目录2016》。其中并不能找到禁寄国家货币的规定,仅保留了“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禁止寄递的规定。既然现行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皆无禁止货币寄递的一般性规则,法无禁止即可为,那么在通常情况下,邮政、快递企业面对寄件人交寄国家货币,应当允许。
货币禁寄应考虑特殊情形
货币禁寄不应成为一般规则,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对货币寄递还是会存在限制。
首先,具有非法内容的货币禁止寄递。
如果货币上表现出《邮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非法内容,则应当禁止寄递。例如,有人在货币上印刷或改刻,使之呈现相应的违法内容,以达到特定的宣传目的,则该特定货币可能成为禁寄品。若在人民币上如此操作,还会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中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规定。比较典型的情况是人民币纸币上经常出现的某些邪教组织宣传标语,带有这类标语的纸币应当禁寄。
此外,如何认定货币上是否存在《邮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也应特别考虑。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自主发行并使用不同于人民币的特定种类货币,这是一国两制政策下的特殊情况,不能将港币、澳门币和新台币认定为存在分裂国家的内容,进而禁止寄递。然而,“藏独”“疆独”分子也在境外发行所谓的“货币”,明显具有分裂国家、破坏统一的内容,有必要禁止寄递,防止宣传扩散。
其次,对进出境邮件中货币寄递的特别规制。
《邮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境邮件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对进出境邮件的特别规定有别于境内一般物品的寄递管理,主要反映在海关总署1993年颁布的《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中。
其中,伪造的货币属于禁止进境物品,国家货币属于限制进出境物品,外币、金银等贵金属及其制品(金银币)属于限制出境物品。此外,珍贵文物禁止出境,一般文物限制出境。
限制国家货币进出境以及外币出境,主要是出于外汇管制的需要,多针对人员出入境时携带货币的额度限制。具体的额度由国家人民币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我国外汇收支情况等因素做出政策性调整。国家依法发行的金银纪念币、投资金银币属于贵金属货币,这类特殊国家货币的流通以及出境应符合我国对贵金属管制的要求。黄金和外币都是一国货币当局持有的储备性金融资产,对这类物品的出入境进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金融稳定有积极意义。当外国货币、金银币的持有人选择邮寄运输方式实现货币进出境目的时,同样要遵守这些管理规定的要求。
但是,这里应当对限制寄递出境的外币进行限缩性解释。对于当下仍然处于流通状态的外国货币,尤其是能够在我国金融机构自由兑换的纸币(钞票),属于不具有特定性的种类物,其通过邮件寄递出境可能违反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当限制其被夹带在出境邮件中的数量(额度)。对于那些已经退出流通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在我国境内无法实现兑换的小面值硬币、各类纪念币以及经过鉴定或封装而产生特定化效果的钱币(通常具有独立编号、证书等),应当允许将其置于邮件中跨境寄递。
我国历史上用于流通和支付的货币可能被我国文物管理部门认定为文物,对这类货币的出境寄递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以及国家文物局和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
最后,反洗钱对货币寄递的限制性要求。
洗钱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活动。这些犯罪所得的财富通常表现为现金(纸币)形式,且金额巨大。犯罪分子为了掩饰、隐瞒这些纸币,可能采取较为原始的物理性隐藏手段,这就可能涉及货币的运输问题。
虽然《反洗钱法》对这一问题没有任何规定,但由于《禁寄目录2007》中有禁止寄递国家货币的规定,通过邮政、快递包裹寄递人民币或外币钞票会在收寄验视环节被直接拒绝,犯罪分子不可能通过这一形式转移资金。而在《禁寄目录2016》取消了一般性货币禁寄规则后,通过邮政、快递途径转移犯罪所得似乎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
基于这种情况,在一般允许货币寄递的规则下,有必要采取并落实单次寄递限额、实名制寄件等规则,从寄件人身份、资金数量、资金流向等方面跟踪、监测潜在的犯罪行为。
新《邮政法》针对物品禁限寄问题的基本目标是保障邮寄内容合法、运输安全,一般性货币禁寄规则对此并无积极作用,缺乏合法性基础。因此,仍保留在1990年《邮政法实施细则》中的一般性货币禁寄规则应当明确废止。更进一步来说,笔者认为,国务院应当启动对这一部内容陈旧的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
《禁寄目录2016》取消了一般性货币禁寄规则,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各地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还要进一步学习、落实新规要求,切实保障邮寄自由与市场需求。但是,面对一些特殊的情形,货币寄递是否应当受到限制,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应当结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所寄货币的具体性质,分门别类地明确相关操作规范。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16级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