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并征求市民意见。该《修改稿》规定,因见义勇为死亡的颁发100万抚恤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80万元抚恤奖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60万元抚恤奖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40万元抚恤奖金;同时还规定见义勇为者子女参加中高考,可依法加分,外地在河南省见义勇为者或本身在外地见义勇为者享受同等奖励或抚恤(10月14日大河新闻客户端)。
看到河南省对见义勇为者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实施如此高额奖励或抚恤,着实让人倍感欣慰,它释放出政府对见义勇为者不仅局限精神层面的安抚,更注意物质层面的抚恤,这既是社会管理手段的人性化显现,也是社会管理方式的巨大进步,更能让见义勇为者的家属或本人得到精神上的安抚,也消除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经济上的尴尬,让其获得社会的尊重并过着有尊严的生活。
因而,河南省通过人大进行地方立法形式对见义勇为者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者给予奖励或保障,是这个时代的需要,也是民众的期盼。
对见义勇为给予经济抚恤,之前在不少地方政府就曾实施过,也纳入地方政府社会综合管理目标,如早在2014广东省政府就为在该省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5人分别发放了100万元抚恤金;湖南娄底市娄星区政府就对因抢救落水者而不幸身亡的河南人殷某的家属发放了78万元见义勇为抚恤金等等。这一切表明各级政府对社会见义勇为死亡者或丧失劳动力者普遍引起高度重视,这应该说是我们这个社会不断进步与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终结社会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时刻的到来。
尤其值得称赞的是,此次河南省人大颁布的《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对原来一些规定做出了修改,更体现人性化奖励或抚恤原则:
一则,扩大了抚恤范围,无论是省外公民还是省内公民,只要在河南省境内发生见义勇为者都给予奖励或抚恤,并对河南籍公民在省外见义勇为行为也给予抚恤和奖励,形成了一种强大的见义勇为社会激励效应。
二则,扩大了见义勇为范围,激励公民向一切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由原来制止正在实施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四种情形修改为主动抓获或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也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这一规定更能增强全社会见义勇为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从根本上唤醒全民见义勇为的社会责任意识。
三则,对“见死不救”的社会看客及“应求未救”的医疗机构制定了明确惩罚规定,有利于营造全社会见义勇为风气。如将医疗机构救治见义勇为者应开通“绿色通道”改为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对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并报告公安机关;同时规定对见义勇为现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员“应救未救”的属于公务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非公务人员的,处2000元罚款,并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这一规定对推进见义勇为行为或社会崇尚见义勇为形成了强大的推动力,有利于扭转对见义勇为麻木不仁的社会局面。
确实,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不断优厚,但由于精神层面的教育引导滞后或存在问题,社会上不少见到犯罪分子实施威胁公民财产和人生安全的犯罪事件、或面对一些公民在重大自然及意外灾害面前需要伸出救助之手时,或麻木不仁,或明哲保身退避三舍;甚至有见义勇为者挺身而出身处困境需要众人相助的时候,有太多社会看客若无其事、熟视无睹,这让见义勇为者很感无奈;尤其当一些见义勇为死亡者和丧失劳动能力者因此而发生生活上的困难时,政府及全社会如果不及时伸出援助之手、进行相关抚恤,则更会让见义勇为者家属或本人陷入“欲哭无泪”的窘境。
因而,我们这个社会、我们这个时代,尤需政府出面建立一种见义勇为社会抚恤机制和救助制度,这不仅是彰显社会正义、实人性化治理和推进社会和谐化的需要,更是弘扬社会正气、推进社会文明建设、整治社会违法犯罪、实现社会长治久安、为民众提供安全“海绵垫”的需要。相信,通过地方人大立法形式推进见义勇为抚恤机制建设,一定能达到全社会惩恶扬善之目的,也一定能推动中国朝着文明化、法治化国家前进一大步。
善哉,河南省人大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让全国见义勇为者或即将涌现的见义勇为者为之感动,更让全国民众为你们制定的见义勇为抚恤机制点赞!(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