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部门、食药监部门等,都出台了国家层面的举报奖励制度,环保部门也可以借鉴类似有效的做法。
据报道,在“靖江毒地”事件发生两年多后,江苏省靖江市政府开出一张30万元的支票,用于奖励“毒地”污染举报人周建刚。重奖30万元,对周建刚而言是“意外的惊喜”,也创下国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最高纪录。
举报环境违法获奖30万元多不多?应该说,这个奖励是合适的,因为这次举报的是一个全国典型的环境污染大案:有关部门在“毒地”挖出疑似危废5900多吨,涉案公司签订1.9亿元环境修复协议,而且此案也是由最高检、环保部、公安部联合督办的。无论是从举报人付出的艰辛,还是举报人所作出的贡献看,这个奖励都是应得的。
但问题在于,奖励30万元似乎没有政策依据。因为根据《江苏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规定,举报环境违法,最高奖也就是3000元,此笔奖金靖江市环保局去年已兑现,而现在这笔30万元的奖励是市政府研究后决定的,是一个临时“动议”。市里和省里的奖励悬殊如此之大,人们自然想到去查询国家层面关于举报环境违法的奖励规定,继而发现全国各地的举报奖励标准之“乱”:一是奖励标准差距大。例如,江苏最高奖励是3000元,贵州最高奖是1万元,北京、天津最高奖都是5万元。二是“头小尾大”,江苏省规定最高奖3000元,而苏州市最高奖却是5万元。奖励标准的制定自有多种因素的考量,但市里和省里的标准差距过大,执行效果或许难以保证,而标准本身恐怕也难服众。
应该说,环境保护离不开群众参与,举报环境违法尤其需要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环保部官员曾表示“没有公众参与,环保事业就变成少数人的事而最终一事无成”。因此,建立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检举监督身边的环境违法现象,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目前需要加强该项制度的顶层设计,从国家层面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方面出台统一的奖励原则和标准,另一方面,赋予地方出台奖励规定的权利,但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框架内制定地方标准。事实上,国家工商部门、食药监部门等,都出台了国家层面的举报奖励制度,环保部门也可以借鉴类似有效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