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雷先生在驾驶共享汽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他垫付了5.4万元维修费用,但在保险公司赔付后,共享汽车运营方却表示,要从雷先生垫付的维修费中扣掉1.4万元,作为车辆贬值损失费。记者发现,在不少共享汽车的用户协议中存在车辆发生事故后需要用户支付一定费用作为车辆贬值损失的条款。(3月4日《北京青年报》)
共享汽车上路,难免会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哪一方的责任,维修就会涉及到钱,基于共享汽身份的特殊性,除去依法解决事故外,共享汽车企业要求支付折损费的做法,也让人想不通,因为运营方已经为共享汽车购买过保险,但为何还要让消费者承担折旧费?可以说,这样的做法,无异于是发用户“事故财”。
尽管消费者想不通,但是折旧费的条款在共享汽车领域具有普遍性,在共享汽车的用户协议中,普遍存在车辆发生事故后需用户支付一定费用作为车辆贬值损失的条款。以GoFun为例,在《GoFun出行分时租赁服务会员协议》中有这样一项内容: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导致车辆残值受损的,会员以事故前评估车价的20%承担车辆贬值损失。
从法理层面讲,既然共享汽车企业在与用户协议中,有相关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租赁合同经双方约定签字画押即受法律约束,双方必须履约。也就意味着,面对着折旧费条款,用户既然在使用共享汽车中没有提出异议,在发生事故后,理应按照相关约定进行相关赔偿。反之,用户完全没有必要为折旧费买单。
那么,对于租赁的车辆在有保险的情况下发生事故,租车人是否应该承担部分费用作为车辆加速折旧费,从目前来看,法律人士之间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应该对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有的认为,租车人支付的租金中有一部分便是折旧金,就不应该额外支付折旧金或贬值损失费用。
不过,笔者以为,尽管折旧费在合法性存在争议,但作为共享汽车运营企业而言,不能直打自己的小算盘。即便收取折旧费不违法,也应多些“情”在里面。要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本就是糟心费钱的事情,倘若让用户再因为折旧费大动肝火,实在是不地道。所以,在折旧费条款和实际操作中,就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
同时,对折旧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不妨重视起来,对其合法性进行明确。这些钱虽说不是大数目,企业也收取的自认为合理,但终归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因此,相关部门不能置身事外。同样,对用户而言,依法文明驾驶最重要,如此才能远离交通事故的干扰,更不会被折旧费所累。一言以蔽之,不能让折旧费成共享汽车发展新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