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设立融资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政府换届等为由不履行合同……昨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一系列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 发改部门是主管部门
营商环境既是重要软实力,也是一个地方的核心竞争力。
目前,我省省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是发展改革部门,但是市、县两级的主管部门还不统一,不利于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和开展执法监督。为了理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管理体制,加大对营商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同时明确,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政府不得以换届为由不履行合同
《条例(草案)》针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普遍反映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求政府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鼓励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丰富信用担保融资及动产、权利担保融资,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贷款审批歧视性规定;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激励机制和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及时查处融资服务时存在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各类不规范行为。
针对水电气热报装时间长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优化办理流程、简化报装材料、压减申报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当自报装之日起,供水、供气、低压用户供电5个工作日内办结,供热8个工作日内办结。
而针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等政府不诚信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与市场主体依法签订的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批复、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延迟履行、延迟兑现。
政务服务推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
《条例(草案)》规定,实行政务服务一窗通办,针对一些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时限长、效率低等问题,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政务服务大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综合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项目应当集中到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办理一件事模式建立综合服务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一窗通办服务模式。
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条例(草案)》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本省政务服务事项按规定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应当互联互通,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此外,为简化市场主体的办事程序和材料,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将行政审批中的承诺制、容缺受理制、区域评估制等创新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复制推广。
(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