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对广东榕泰(600589.SH)及其15位董监高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截图自上交所纪律处罚决定书原文)
上交所指出,经查明,广东榕泰在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原定于2020年4月25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后将其披露日期调整为4月29日。2020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为确保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将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日期调整为4月30日。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无法按期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直至2020年6月23日,公司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未披露业绩预告。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19年归属母公司净利润-5.38亿元,2018年公司归属母公司净利润1.54亿元,本年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由盈转亏。根据规定,公司应当在2020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
上交所认为,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严重违反了《证券法》、《上海证前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宝生等负责人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未能按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并督促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事实,上交所决定对广东榕泰以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宝生等15位董监高人员予以公开谴责,同时将此纪律处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交所强调,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记者 牛谷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