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格汇〔2020〕10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601988.SH)格尔木分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国家外汇管理局格尔木市支局对该分行责令改正,给予机构警告,并处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0〕1号)显示,中国银行西宁市城北支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时,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2宗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四条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对该支行警告,罚款9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0〕2号)显示,中国银行西宁市城中支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对该支行警告,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0〕3号)显示,中国银行西宁市分行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对该分行警告,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0〕4号)显示,中国银行湟中县支行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时,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四条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对该支行罚款8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0〕6号)显示,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时,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2宗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四条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对该分行警告,罚款1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0〕7号)显示,中国银行大通县支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该支行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0〕8号)显示,中国银行海南藏族自治州支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该支行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0〕9号)显示,中国银行西宁市城西支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该支行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0〕11号)显示,中国银行西宁市城东支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该支行警告,罚款1万元。
相关规定: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各金融机构应自2014年10月10日起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报送工作。其中9月份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应于2014年10月15日前完成报送,2014年10月份及以后的数据应于次月10日前完成报送。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自2014年10月10日起每日报送。逾期报送数据将纳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