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山西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发布《祁县光大玻璃有限公司召回部分啤酒瓶产品》(下文简称“《召回信息》”)称,日前,祁县光大玻璃有限公司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了召回计划,自即日起,召回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8日生产的型号规格为500ml的啤酒瓶,涉及数量 2206845只。
此次召回范围内的500ml啤酒瓶主要为北京燕京啤酒(晋中)有限公司2019年6月19日至9月20日8度特制燕京牌啤酒灌装使用。该产品在熔炉、成型过程中混入杂质,导致瓶体出现气泡、结石等问题,在灌装、包装、运输、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瓶体炸裂,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隐患。
召回措施:祁县光大玻璃有限公司和北京燕京啤酒(晋中)有限公司将即日起分别在报刊、销售微信群及经销门店等消费者可知晓的渠道发布召回公告,提示持有受影响产品的消费者停止使用该产品并联系两公司或经销商免费更换或退货。
为询问召回进展,中华网酒业拨打了提供在《召回信息》中的客服服务热线。电话接通后,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个联系电话,表示可向他询问进展。拨通此电话后,对方表示:“目前这批酒已全部销毁,其余生产线未发生类似问题。”
为进一步核实信息,中华网酒业拨通了《召回信息》中提供的另一个电话。该工作人员表示:“我们不负责相关事项,相关事项科室的同事出差了,下周一再打电话询问吧。”
燕京啤酒董秘办则表示“没有听说这件事情。”
根据燕京啤酒2019年的年报显示,北京燕京啤酒(晋中)有限公司年产20万千升啤酒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在2010年获得批复。
此前,燕京啤酒就因啤酒瓶炸伤人而被起诉。
根据2020年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17年8月15日8点左右,王先生在妻子经营的商店将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啤酒公司)生产的瓶装啤酒从啤酒专用箱中取出放入冰柜过程中,啤酒瓶突然爆裂,玻璃碴刺入王先生左眼,造成左眼球穿通伤。出院诊断为左眼硅油填充眼、左眼眼球穿通伤。缝合术后、左眼虹膜根部离断。
出院后王先生多次复诊,眼睛充血,视力严重下降,导致终身残疾。事件发生后,王先生与燕京啤酒公司及时反映相关情况,燕京啤酒公司同意原告先行治疗,治疗结束后再解决赔偿事宜,在此期间,燕京啤酒公司先行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其他赔偿问题未能解决。
因此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燕京啤酒公司赔偿他医疗费4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6750元、交通费485元、误工费18800元、残疾赔偿金124812元、鉴定费4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171566元。
对此,燕京啤酒公司辩称,本案不是产品责任纠纷,而是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王先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燕京啤酒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任何缺陷。王先生没有按照合理的、正常的方式储存啤酒,也没有按照“切勿撞击防止爆瓶”提示去做,导致啤酒瓶爆炸致伤,是王先生的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了啤酒瓶爆炸造成损害结果。燕京啤酒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提示义务。且王先生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赔偿请求明显于法无据。
法院认为,燕京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瓶爆裂导致王先生眼球受伤,燕京啤酒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王先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燕京啤酒公司支付王先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0266元。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2014年,燕京啤酒分销商刘先生在搬运啤酒时,一瓶燕京啤酒突然爆炸,刘先生的面部、眼睛被炸伤。刘先生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8万余元。
经医院确诊,刘先生左眼角膜裂伤。刘先生认为,炸伤自己的啤酒瓶出厂年份为2007年,燕京啤酒违反了国家有关B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相关规定,超期使用该瓶长达5年,给自己造成了人身伤害。刘先生称视力急剧下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在双方协商时,燕京啤酒仅同意支付他医疗费,不同意赔偿合理的误工费等,故诉请海淀法院判令燕京啤酒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1.8万元。
对此,燕京啤酒一贾姓负责人回应称,燕京啤酒尚不了解案件情况。但据他了解,关于B型啤酒瓶使用期为两年,国家只是建议过期两年不再使用,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国内啤酒行业过期两年的瓶子不用是很难确保做到的,目前市场上燕京啤酒B瓶各个时期生产的都有。
关于燕京成品酒炸瓶伤人,该负责人称这是正常现象,燕京啤酒瓶本身是玻璃瓶,瓶内液体含有二氧化碳,这和温度、压力有很大关系,这种现象并不能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