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宣判顾军军等再审案。最高法撤销广东省高院和佛山中院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维持佛山中院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最终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
具体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四项至第八项对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严友松、张细汉、晏果茹、刘科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
四、原审被告人姜宝军无罪。
五、原审被告人刘义忠无罪。
六、原审被告人张细汉无罪。
七、原审被告人严友松无罪。
八、原审被告人晏果茹无罪。
九、原审被告人刘科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裴显鼎法官最后明确告知: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现在法庭告知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你们以及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亲属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你们可以在宣判后分别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据悉,顾雏军,1959年出生于江苏泰县,本科毕业于江苏工学院热能工程系,天津大学动力工程系硕士。是格林柯尔集团的创办人,曾于天津大学任教。1988年,顾雏军在英美合办的《能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一个新型热力循环的研究》(后被称为“顾氏循环”)的文章,却遭到了国内学术界的强烈质疑,他的科研之梦破碎,只好转战商界。
顾雏军早年曾发明格林柯尔制冷剂,后下海经商,通过多次收购,建立格林柯尔系集团,其风头最盛时控制了5家上市公司。2001年时顾雏军通过格林柯尔斥资3.48亿元收购了科龙电器26.43%的股权,就此成为科龙电器的第一大股东。2004年时科龙电器销售额已达到128亿元,每年差不多翻一番。顾雏军曾公开表示。“如果我不被抓,2005年科龙可以完成销售额2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