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76号)显示,经查,大地期货有限公司济南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部分客户的开发人员经办所开发客户的适当性分类和匹配管理工作。二是营业部于检查期间向山东监管局提供的材料存在信息不实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九条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大地期货有限公司济南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大地期货有限公司济南营业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切实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高材料报送的诚信意识和管理要求。大地期货有限公司济南营业部应于2021年1月14日之前向山东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据天眼查APP显示,大地期货有限公司前身“浙江大地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核准成立于1995年9月。作为专业期货经纪公司(中国证监会核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号:A023711013),拥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国内现有的全部四家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广大投资者可在公司开展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投资交易。2005年6月公司名称由“浙江大地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浙江大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2012年3月7日,公司名称由“浙江大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为“大地期货有限公司”。大地期货为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方600120.SH)全资子公司。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下列机构或者个人,在指定期限内报送与期货公司经营相关的资料:
(一)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
(三)期货公司控股、参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报送、提供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