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6日,太化股份(600281.SH)公布,公司于2021年1月4日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晋01民初1174号)及相关法律文书,该院已受理山西晋投立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太原市立唐工贸有限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如下:
事实与理由:2002年11月18日,原告太原市立唐工贸有限公司(“立唐工贸”)与公司氯碱分公司(“太化氯碱”)、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化集团”)签署了《协议》,由原告立唐工贸在太化氯碱提供的场地上投资建设一条生产线,太化氯碱提供电石渣,双方合作利用电石渣烧制水泥熟料。协议签订后立唐工贸成立了上述生产线的项目公司——山西立唐电石渣开发有限公司,之后又将项目公司变更为“山西晋投立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原告以太化氯碱电石渣供应量减少和太化氯碱停产为由,请求判令被告太化股份、太化集团赔偿其历年的亏损和生产线建设投资的损失。
诉讼请求事项: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27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涉诉事项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