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点
《意见》对气候投融资下了明确定义,即指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这里所说的应对气候变化,主要包括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两个方面。《意见》认为,气候投融资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见》的要点,概括地说,就是“以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NDC)和低碳发展目标为导向,以政策标准体系为支撑,以模式创新和地方实践为路径,大力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发展”。这里所说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最新表述为力争二氧化碳排放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力争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可以说,整个《意见》主要是围绕这一点展开,即通过怎样的路径、工具、方法为实现这一目标筹资(投融资)。
《意见》给出的路径主要是两条。一条路是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与外资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包括激发社会资本的动力和活力、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引进国际资金和境外投资者;另一条路是引导和支持气候投融资地方实践,包括开展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营造有利的地方政策环境、鼓励地方开展模式和工具创新。
《意见》特点
我们认为,《意见》总体上延续了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绿色金融方面的政策思路。有不少要点都建立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譬如,《意见》提出“推动建立企业公开承诺、信息依法公示、社会广泛监督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鼓励境外机构到境内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开展以投资政策指导、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的气候投融资试点”,这些内容分别与过去几年政府在绿色金融领域推动的环境信息披露、绿色债券和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是相互衔接的。《意见》提出要建立气候投融资项目库,也是多个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正在探索的。
这样的好处是让《意见》充分利用已有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既提高了政策落地的效率,也有利于相关政策的协调配合。
此外,《意见》也结合气候变化的特点,提出了一些可以实现创新突破的方向。我们认为,比较可能产出突破的创新有:探索通过主权担保为境外融资增信、鼓励境外机构到境内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序探索运营碳期货等衍生产品和业务;制订气候项目技术标准、发布重点支持气候项目目录,推动建立气候项目界定的第三方认证体系。其中,碳期货很可能会在筹建中的广州期货交易所诞生。媒体报道称,广期所计划12月中旬揭牌,我们预计碳期货,将会是广期所推出的早期品种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意见》聚焦投融资,也就是为应对气候变化筹资,因此,关于气候变化对金融市场特别是金融稳定的影响,以及金融机构如何应对气候风险,《意见》中仅有少数几处地方提及,包括“有效防范和化解气候投融资风险”、“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因素(ESG)纳入评级方法”、“鼓励企业和机构在投资活动中充分考量未来市场碳价格带来的影响“。这些内容虽未充分展开,但仍值得引起重视。我们认为,不会所有金融机构都主动参与气候变化投融资,但几乎所有金融机构都要面对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因为气候风险将通过资本市场(股票、债券)、信贷市场传导、转化为金融风险。
对工商企业的建议
《意见》的出台对能源企业、排放相对较高的行业的企业来说,是个利好消息。因为《意见》的目标就是要促进对相关产业、企业和项目的投融资。具体地说,《意见》希望到2022年营造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到2025年投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资金规模明显增加。根据清华大学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测算,要实现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电力、工业、建筑、交通将会是主要的碳减排来源,这些行业将受到更大的低碳转型的压力,也将会从《意见》的政策推动中获得更多潜在的融资机会。
当然,对这些行业的企业来说,获得融资便利的同时,也要特别注意承担气候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见》中提出,要“加快制订气候投融资项目、主体和资金的信息披露标准,推动建立企业公开承诺、信息依法公示、社会广泛监督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
事实上,我们认为,在迈向2030目标和2060目标的过程中,将会有更多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逐步被纳入气候信息披露的范畴。理想状态下,碳信息披露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碳监测、目标设定、实施减排、评估改进等。大约10年前,我们和CDP、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一起编写了一份报告《碳监测的商业价值白皮书》,系统地阐述碳监测、碳披露的流程。现在读来,仍然有用。
对金融机构的建议
金融机构在气候变化投融资扮演资金提供者和金融媒介的角色。《意见》明确“支持和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气候友好型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发展战略、风险偏好等因素,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重大气候项目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因此,金融机构应该抓住低碳转型的商机,运用好“政银担”、“政银保”、“银行贷款+风险保障补偿金”、“税融通”等政策支持,创新金融产品。
对银行和保险公司,《意见》鼓励“设立特色支行(部门),或将气候投融资作为绿色支行(部门)的重要内容”,也可有所作为。对于公募基金、银行、保险及券商的资管部门,我们建议在ESG投研框架基础上,加强对气候变化风险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投资机会的关注,设计更多以应对气候变化为主题的资管产品,在给应对气候变化项目和机构提供更多融资得同时获取投资收益。
此外,碳金融也是金融机构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狭义可以理解为碳市场,《意见》提出了稳步推进碳市场,逐步扩大交易主体、增加合格投资机构和个人、有序探索衍生品,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碳市场规模和提升流动性,当然风险也会相应加大。广义的碳金融,我们认为,还是要回归到金融市场的碳定价问题,换句话说就是金融市场如何量化气候风险。《意见》提及“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因素(ESG)纳入评级方法”、“鼓励企业和机构在投资活动中充分考量未来市场碳价格带来的影响”属于这个范畴。如前所述,我们认为,广义的碳金融是更多金融机构要应对的。
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的碳金融,均涉及到碳监测、碳披露问题。因此,与前述对工商企业的建议一样,金融机构也要高度重视碳监测、碳披露问题。并且,与工商企业相比,金融机构的碳监测、碳披露更加复杂,宜及早应对,譬如熟悉国际上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TCFD)的框架建议。《意见》提出要“推动气候投融资统计指标研究,鼓励建立气候投融资统计监测平台,集中管理和使用相关信息”将加速这一进程。(作者 郭沛源 张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