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质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
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设施、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查扣的财产不可作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32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包括: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权益。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抵押的种类包括以下六种:
不动产抵押
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在中国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房屋等)等。
动产抵押
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在中国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动产)。
权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权利仅可用于质押。
财团抵押
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共同抵押
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质押系由债权、质物、物的所有权、财产占用、变卖权五要素所构成。
债权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要有债的关系。
质物,可以是动产、权利,也可以是不动产。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质物是动产和权利。
物的所有权,可以是债务人所有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如果是第三人财产,必须有第三人的同意。
财产占有,即将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变卖权,即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变卖该财产,并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之间存在着以下几点联系:
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物权的转移不同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说简单点,抵押不需要转移抵押物,质押需要转移抵押物。
标的物范围不同
抵押可以以动产或者不动产,而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合同生效日期不同
抵押自抵押合同签字成立生效,质权自标的物交付或登记时生效。
处置不同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而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
举个例子,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万元,欲将一辆汽车抵押或质押于B公司。合同3月1日成立,汽车3月2日交付。若为抵押,则没有转移汽车的物权,3月1日抵押成立;若A公司欠债不还,B公司也没有对汽车的直接处置权,需要与A协商。若为质押,则转移了汽车的物权,3月2日成立质押,若A公司欠债不还,B公司可以不协商,直接对汽车进行处置。
说简单点,抵押和质押的最直观的区别就是是否转移占有。抵押就是你的东西还是你的,你还可以拿来用,使用权还是在你手里,但你不能转让东西的所有权。质押就是你的东西还是你的,但是东西的使用权你失去了,是在债主的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