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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对冯国财等16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4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冯国财等16人涉黑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报称,此前,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冯国财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595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2年6个月,并处财产刑。宣判后,冯国财等11人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起,冯国财在刑满释放后拉拢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在清远市佛冈县实施打架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容留卖淫、吸食毒品、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单等违法犯罪活动。2004年,冯国财指使手下持械殴打酒吧顾客,致一死一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冯国财为组织、领导者,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盗采河砂、盗采高岭土等方式,非法采矿牟利近8000万元;通过开设多处赌场,非法牟利600余万元;通过敲诈勒索某矿场有限公司、暴力催收债务、收取保护费等手段非法牟利数百万元。
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多次采用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实施了3起故意伤害、1起非法拘禁、2起敲诈勒索、2起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共造成2人死亡、3人轻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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