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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
东方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吉某锋
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庭审现场。东方市人民法院供图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9年期间,吉某锋利用担任海南省东方市大田镇某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等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流转等方面,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为林某某、黄某某等9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73.063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某锋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有关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合议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及被告人意见,该案将择期宣判。
东方市纪委监委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等共计130余人参与案件庭审旁听,接受廉政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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