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7年底,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共公益性持有沪深两市3442家上市公司每家一手A股股票,累计行权1876次,其中建议权1584次,质询权185次,表决权58次,查阅权41次,诉讼权8次;发送股东建议函1472次,公开发声13次,参加股东大会58次,现场查阅41次;参加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及投资者说明会36次,涉及重组金额2387亿元、股东户数共计140万户。
这是《证券日报》记者3月13日从投服中心获得的一组数据。
2016年2月份,证监会批准投服中心在上海、广东(不含深圳)和湖南开展持股行权试点;2017年4月份,批准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
专家表示,开展持股行权业务,是投资者自己行使和维护权利的行为,弥补投资者保护体系中自为机制的不足,是中国证监会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重大制度创新,是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新途径、新方法,与行政、自律构成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三驾马车”,对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市场“三公”建设,意义重大。
同时,开展持股行权,以股东身份事前介入上市公司,构筑了与事中自律监管、事后行政监管的协同效应持股行权唤醒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意识,示范引领其积极行权,提高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助于形成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新格局、新态势。
然而,在行权工作中也难免会有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制度保障不充分,权威性不足;行权决策难度增大;与系统内相关单位和部门尚未形成有效合力;行权工作不能全覆盖。
因此,投服中心表示,下一步将积极呼吁和推动持股行权法律体系的建立。在法律层面,积极推动《证券法》修订中进一步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法规层面,积极呼吁国务院出台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条例》,力争在其中对持股行权的措施、方式、效力和保障条件等予以系统规定;部门规章层面,建议证监会出台持股行权工作相关部门规章或内部工作指引,对行权标的选择的标准、行权流程等予以科学规范;内部制度层面,投服中心将制定完善持股行权工作规则、实施细则、工作指引等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行权标准、行权程序、信息披露等事项。
同时,将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持续创新行权类型、深化行权业务,针对关联交易、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公司治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行权;建立多方联动,加强沟通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