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我国数字经济新业态迅猛发展,以互联网平台型就业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面对突如其来的经济波动,新就业形态所具有的灵活、包容等特点被发挥了出来,短期内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起到了就业减震器的作用。
新就业形态之所以能得到迅速发展,主要是因为它能够在多个方面降低从业者的成本。
第一,降低了岗位的搜寻成本。一方面平台型企业可以将岗位需求和劳动者的需求进行更加快速、有效匹配;另一方面,由于平台型企业的发展具有规模效应,公众对平台以及平台的用工模式都有较高的认知度。越是技能不足的劳动者在找工作时就越可能受困于信息不足,有知名度、可靠、便于操作的求职渠道对帮助他们就业尤其重要。
第二,降低了产生薪酬纠纷的风险。新就业形态通常是基于任务支付薪酬,薪酬的支付周期短,支付规则的客观性较强,容易得到从业者的认可。而且平台往往还承担了第三方支付和结算的责任,拖欠工资的风险较低。
第三,降低了工作转换的成本。由于新就业形态大部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上都更为灵活,方便从业者在多份工作之间切换,为从业者提供了增加收入、学习技能、发挥才干的机会。
第四,降低了创新创业的成本。近些年来网店店主、网络主播、网文作者、社区团购团长、餐饮外卖店主、网约车司机等基于平台的自由职业已经成为青年人创新创业的重要选择。互联网为从业者将爱好、技能和资源转化为服务和产品提供了较低成本的基础条件,也链接起了更广阔的市场。
总体而言,平台就业既提供了大量方便易得、技能门槛低、收入透明、时间灵活自由的托底性或补充性就业岗位,又为劳动者发挥自身的才干提供了宽广的空间,对于促进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需要注意到新经济就业的从业者面临的挑战和困难。
首先是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由于新就业形态的从业者绝大部分没有与平台或其他主体形成劳动关系,再加上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不断更新,他们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条件、最低劳动报酬等都缺乏规范。此外,由于灵活就业从业者大部分没有参加工作地的社保,他们需要额外支出保险成本。
第二,从业者在与平台或客户沟通时缺乏制度性的渠道。尽管工作形式自由,出于保障服务质量、提高效率等原因,平台型企业仍对工作过程和决策保持较大的影响力。而且不同于传统的工作场景中从业者可以面对面与管理者交流,从业者需要独自面对抽象的规则,增加了沟通的难度。
第三,从业者还要承担很多隐形风险。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于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解雇保护和保底收入,更容易受经济波动的冲击,收入和职业的不稳定性增强。
第四,劳动者同时也脱离了依托于企业的培训和晋升制度,需要自我规划职业发展路径,这对个人能力也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
从近些年技术和经济的发展看,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全球,灵活就业在整个就业市场中的重要性都在快速上升,工作的灵活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新就业形态的从业者与我国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高度重合,在就业保护上面临很多相近的问题。平台经济的发展也为改革提供了新的契机。大力发展并合理规制新经济就业是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的关键举措。未来,应该建立政府、社会、平台企业和劳动者共治机制,共同探索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保障框架和支持体系。
目前几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一是政府、社会、平台企业和劳动者多方协同合理制定工作规则,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安全和健康。二是加大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畅通灵活就业从业者参与社会保险的途径,政府、平台、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为从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障。三是探索多方协同的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指导体系。其中,发展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指导体系对于劳动力的成长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要以平台型企业为抓手,对于和平台业务密切相关的培训,通过税收优惠、培训补贴等方式调动平台型企业的积极性来加大培训力度,还要在培训项目及内容上给予平台更大的自主权,并将平台作为制定职业目录和参与职业技能认定的重要力量;对于非平台业务但与平台从业者自身需求吻合度较高的培训项目,政府、教育机构以及相关组织应当积极与平台开展合作,发挥平台在汇聚人力、识别培训需求上的作用,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可及性。(张冰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