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关天:清代刑部的政务与官员》郑小悠 著 上海人民出版社
乾隆十五年(1750年),浙江司拟乌程县闵三捉奸殴毙胞兄火化灭迹一案。闵三胞兄闵廷公欲强奸闵三之妻倪氏,闵三在远处看见,不知凶徒是其兄长,用石块投掷,正中闵廷公太阳穴,致其当场毙命。闵三事后,未报官而是将其兄尸体火化。事情败露后,闵三被抓,浙江地方官以凌迟重罪上报刑部,希望重刑明示以净风气。
刑部收到案子后,认为闵三犯案时不知道凶徒是闵廷公,如果按照杀胞兄的罪判凌迟,于情不符。于是刑部将案件驳回地方重新审理。地方巡抚又根据刑部意见,依照当场抓奸致通奸者死亡勿论和犯案时不知重罪者以普通案子论处这两个原则,又改判闵三杖八十,再次发给刑部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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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刑部又将案子驳回,刑部认为闵三虽然犯案时不知,但殴死知其兄后,反而瞒而不报毁尸灭迹,判杖八十显然太轻了。应判杖一百,流三千里,至配所再折四十板子。这一案子,刑部第一次驳回在于轻判,而地方官改得过轻,这才有了第二次的驳改。
在清代地方官掌管着地方一切权力,其中包括司法刑罚,而在这个案例中,似乎地方官就像机器一样,只是在盲目反馈刑部的意见。那么在清代刑部与地方到底是怎样的关系?司法在清代政治中是怎样的地位?在清代被称为“天下刑名之总汇”的刑部究竟是怎样的存在?这些问题我们都可以从国家图书馆副研究馆员、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郑小悠的新书《人命关天:清代刑部的政务与官员》中,详细了解清代刑部与清代刑名制度。
郑小悠的研究跨度为顺治元年(1644年)清军入关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刑部改为法部这一段时间。她综合编年体官修史书、各类典章、档案、文集、年谱、笔记等史料,对清代刑部的职权、行政规则以及刑名制度的规范、发展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分析。同时,在对制度的研究中辅以历史案例,促进读者对制度这一抽象概念产生更为清晰的理解。由案件的具体处理,再现刑部与其他中央机构及地方官员在法理、人情、利益交织情况下的多重博弈。
刑部主持清朝一切重要的法律事务,包括了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司法、司法行政等等职责。尤其是复核直省军、流以上案件,以及审理京师徒罪以上案件,是清朝中央在法律方面最权威的组织机构。自秦汉大一统以来,明刑以弼教就是国家行政权力中的重要职责之一。不论皇帝与官僚的权力如何博弈,刑狱从来没有脱离行政体系而单独存在,甚至对于刑罚的态度会成为权力合法来源的判断。在儒法两种思想为主流的帝制时代中,对刑罚的处理往往影响着地方甚至皇帝的声望。
前文所举的案例,既可以看成是地方官员对法理理解上的混乱,也可以看作他们将定刑罚的责任推给刑部,淡化自己在其中的角色,避免出错。在清初刑部与地方在案件准驳的沟通上有着很大的问题,在制度上大凡地方督抚题奏的案章,必须要刑部审议后才能实施,在制度上刑部占据优势。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既然是人与人的交流背后必定掺杂情绪,因为当时刑部官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兼有书吏借驳审制度受贿弄权,本来中央与地方就存在着隔阂。这让很多地方督抚不服刑部决定,直接把之前被批驳的决定,原封不动上报回去。一旦较上劲,往往几个来回,无数次往返,两边官僚相持不下。这边几轮文书争论,那边足以让体弱的犯人枉死在狱中,更有被案情牵连者,因久久不能结案,而被耗得倾家荡产。
雍正继位后非常不满之前刑部的作风,也对康熙皇帝的用刑策略有着不同的理解。他与康熙皇帝一样都格外重视“慎刑”问题,因为对于人命的态度关系到清朝宣扬自己仁政的立场。但康熙皇帝“慎刑”的核心举措是长期不举行秋审勾决,也就是在形式上让死刑犯变成了死缓,并且屡屡大赦,从根本上减少杀人的数量。但雍正皇帝对此颇有意见,他多次向大臣们说自己可不是自幼就是做皇帝的,自己忘不了他四十岁前做雍亲王的经历。也就是向臣下表示自己的社会经验多,可不是深宫里长大的人。他认为有罪必究,秋审的制度要坚定执行,不要那么多的大赦,要正刑名,维护风气。
对于中央与地方沟通上的拉扯,雍正皇帝在根源上深挖,对于带着情绪抵制的奏文,一律严厉批评。并对驳议的标准和来回的次数做了制度上的限制,以标准化、规定化来避免拉扯,甚至遇到问题不清晰,难以解决的案子,刑部还要派遣官员作为钦差前往当地审明。这大大改进了刑部与地方的矛盾,这基本上为清代地方案件的审批进行了制度上的重新制定,为日后中央与地方的合作奠定了样本。
当然,在这项制度之外最大的变量来自皇帝,虽然原则上皇帝是比较倾向于刑部意见,毕竟交流沟通更多,并且中央集权也是万事之宗旨。但地方督抚也可以通过密折上奏,直接跨过刑部向皇帝反映,这样皇帝就会变为一个仲裁的角色,案子也自然受到了重视。不过,这一切的前提在于地方督抚敢不敢密奏上报,这完全取决于他们在皇帝心目中的位置,而皇权的参与也会让权力的因素逐渐占据案件的主因,让案件的最终决断成为中庸妥协的结果,并非基于正义和公理。
制度史的研究本就较为乏味,而刑案、司法因有具体案例,则较为生趣。郑小悠想必也是考虑到读者阅读的难度,除了在条例与逻辑之外反复印证,更有随时插入的案例,方便读者理解。全书中,中央与地方、事实与书面、情绪与理性、皇权与制度,各个层面的博弈交织在一起,很难分得开。为什么清代奇案、冤案、大案如此之多,想必这种混沌的状态也是原因之一,郑小悠正是带领读者去探索厘清这种混沌。
作者:肖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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