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区黄金(01194.HK)公布,兹提述公司日期为2021年8月26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公司个人债券持有人梁燕芳女士("第二呈请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针对公司提出的传讯令状以及日期为2021年8月16日的背书索偿,内容有关于2014年12月2日公司向第二呈请人发行的债券项下的公司声称未结付债项,本金额为1000万港元、年利率为6.5%并将于2022年6月1日到期。于2021年9月14日,公司收到第二呈请人在高等法院针对公司提出日期为2021年9月10日的呈请("第二次呈请")。
根据第二次呈请,第二呈请人声称其于2021年4月28日向公司传达法定要求,要求公司于21日内结算债项及直至2020年12月2日的应计利息为数10,575,000港元,并声称公司虽然已收到该法定要求,但尚未支付或结算该未结付款项10,575,000港元。
根据第二次呈请,第二呈请人呈请:(i)高等法院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条文或会清盘公司的命令;(ii)在公正的前提条件下作出相关其他命令;及(iii)第二次呈请的讼费。第二次呈请定于2021年11月17日在高等法院进行聆讯。
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由2021年9月16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公司股份买卖。